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“贷、减(免)、缓”交学费的实施办法
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,不因经济困难而缀学,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,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:
一、适用范围
1、具有闽江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(独立核算的办学单位经济困难学生“贷、减(免)、缓”交学费的实施办法由相应办学单位另行制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)。
2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二、“减、免、缓”交学费的额度
每学年“贷、减(免)、缓”交学费的总金额控制在当年学院学费减免额度、贷款额度和系部缓交额度以内,实行专款专用;
三、审批程序
1、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原则上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,填写《闽江学院学生“贷、减(免)、缓”交学费审批表》。
2、各系成立评议小组,成员中应包括系部领导、辅导员、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。
3、各系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、在校学习及其他表现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评议,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评级工作,确定出申请对象享受的贷款额度、减免金额、缓交额度和缓交期限。
4、各系确定享受对象名单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填写“贷、减(免)、缓”交学费的汇总表,由系主管领导签章后报学生工作处。
5、学生工作处在综合各系上报材料的基础上,提出意见,交院领导审批。
四、审批时间
学院在每年的6月份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“贷、减(免)、缓”交学费申请,特殊情况(家庭变故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)也可在9月份申请。
五、附则
1、“贷、减(免)、缓”交学费工作要与特困生的补助及勤工助学活动相结合,各系可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。
2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享受“贷、减(免)、缓”交学费的资格:
(1)因学习不努力造成留级或期末考试不合格的;
(2)当年因吸烟或酗酒受处理的;
(3)有弄虚作假、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;
(4)上学年度尚欠交学费的;
(5)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;
3、对已享受“贷、减(免)、缓”交学费待遇,经查实不符合享受资格者,取消其享受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全部款项。
4、系在实施“贷、减(免)、缓”交学费办法中,要加强探索、总结经验,逐步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,特别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中孤残学生、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、优抚家庭子女的问题,认真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,鼓励他们努力学习,克服困难完成学业。
六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